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發(fā)布日期:1982-12-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

目錄

第一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一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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